单位经济性裁员,不是想裁就能裁!

时间:2020-10-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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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步骤
用人单位基于种种原因需要精简人员时,应采取合法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拟裁员的,除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条件和人数要求外,还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包括: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解除劳动合同前应通知工会。
6、注意留用优先人员。

以上步骤中任何一步欠缺,都将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用人单位裁员”绝不是单位想裁就能裁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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