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双休8小时工作制强制改为886却不算加班,可以根据劳动法申请仲裁吗?
案情:四川某城市某国企,原本一直是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双休),项目忙的时候大家自愿加个班,加班工资虽然不多,有个意思也还行,但是国庆节后突然强制要求886,加上每天通勤时间,基本上每天早上7点出门,晚上9点到家,大家对此是怨声载道。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可以,该怎么操作呢?
解答如下:
一、原本一直是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双休),可以判断公司应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国庆节后突然强制要求886,现在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或者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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