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微信等电子数据证据能否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

时间:2020-10-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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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某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王某从该公司离职后到新公司工作。新公司和王某原任职的公司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基本一样。王某的原公司领导发现后,非常气愤,于是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王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金10万元。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某公司提交了一下证据:
1、向王某就职的新公司工作地点发送ems邮件。
2、电话通话录音。
3、原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跟随王某上下班的录像。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律师提醒
当事人在录音、录像取证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证据获取形式的合法性。当事人取证手段必须合法,否则将不被认定为有效证据。案情介绍中原公司派员跟随王某进行的录像之所以最终被认可采信,最主要是因为录像的地点是公开的场合,没有侵犯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利;
二是取证内容要完整,要与待证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注意确认发生的时间、参加人员等基本要素,并确保录音证据里获取需要的证明内容;
三是电子证据如何证明是原件。电子证据与原件进行比对,认定真实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和难以认定的地方,根据新的证据规则,如果留存原始载体,比如录音手机和复制的录音相互比对是真实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将会被认定。一定注意原始载体的数据不要删除。另外如果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比如,对内容的截屏进行公证;
四是提供证据材料的形式。在提供给仲裁和法院的录音资料,需要整合为文字稿并确保文字稿和录音录像的一致性,便于仲裁和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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