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合议制度。
时间:2020-10-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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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又分为混合制合议庭和单一制合议庭,前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后者只有审判员参与组庭。
二、与合议庭相对应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的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三、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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