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朱列玉代表:对民间声音的积极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规定》,尤其是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以说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声音的积极回应。
过去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偏高,跟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受到疫情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此时适当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正当其时。
其一,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套路贷”的发生。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犯罪。此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犯罪分子在虚构本金的同时,采取法定的最高标准规定的利息,在层层诈骗和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后,利息的数额达到了令人窒息的地步。将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在保护民间资金的流动性和订立借款合同意思自治的同时,将大大地减少犯罪可得,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
其二,可以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制造业。目前我国制造业利润只有5%-10%,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结果就是导致高额利率无法兑现,滋生诈骗等乱象,从而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合法管控,可以让资金更多地向实体经济流动,最终积极发展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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