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向店主索赔4万,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群人K歌后吃夜宵,餐后竟集体“飞单”离开。眼看老板夫妻先后追来,其中一男子逃脱时摔伤,将餐厅老板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日前,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披露,此案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餐厅老板不该赔。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但我们还是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亦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本案中,吃霸王餐的人摔伤并不是由于餐厅提供的场地未尽到合理义务造成的,也就是说餐厅无过错。而是其由于逃跑造成的摔倒,表明损害后果是由其自身行为造成,所以由其自己承担。
所以说,自作孽不可活,霸王餐不是白吃的。但话又说回来,即使摔伤了,餐费还是必须得支付,这一点必须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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