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畏罪自杀,可以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吗?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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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问题在于,如果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人死亡后,如果撤销案件,终止审理会导致腐败分子违法所得无法追缴,甚至家人因此而得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确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确保了正义实现。
根据该法280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咋通缉后一年内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特别程序,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是独立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检察院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依法裁定没收或者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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