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关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时间:2020-10-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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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期间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因法定事由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再另立新的案号,原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
2、原重整程序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指定管理人。
3、重整程序转破产清算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应当综合管理人为重整工作和清算工作分贝发挥的实际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4、重整期间因法定事由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应当按照破产清算案件确定管理报酬。
5、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法定事由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后续破产清算阶段的管理人报酬应当根据管理人实际工作量予以确定,不能简单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
6、重整程序因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终止的,重整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
7、重整计算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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