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通知未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却未参与,一审法院是否有权追加其为被告?
第一、上诉请求主要是针对一审判决书的判决,上诉请求主要是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判决书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判决,你结合判决书具体情况写一下即可;第二、不需要在上诉状中写明第三人,因为一审中没有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后遗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第二审可以就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结案,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发还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在重审时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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