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这张“假币”负责?
事件:4月12日,消费者刘先生等四人在石家庄市桥西一家饭店吃完饭后,叫来服务员买单,他们从刚从银行支取的一捆元人民币中随意抽取两张百元钞票交给服务员,让其代付141元的饭费。然后服务员拿着两百元钱到款台付款,时间不长,服务员回到桌前,说款台无零钱,而后消费者凑了41元钱交给服务员,没想到该服务员拿走钱后,又拿来一张百元人民币说是假币让其更换。这让刘先生等人极为心堵,说即便钱是假的,也不能说是消费者的责任,因为款台远在消费者的视线之外,中间是否有过节很难说清楚,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来饭店把钱收下,说就算自认倒霉。
法理:假如货币是假的,这种法律责任应该归咎于饭店还是消费者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张智远律师认为:首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过错,因为消费过程结束后,消费者主动提出付账义务,并掏钱交给饭店的服务人员,这符合消费者的餐饮习惯。饭店服务人员经过核对,当时并未对消费者的货币提出疑义,这表明消费者支付酬金的消费过程已履行完毕,因此不负过错责任;相反,饭店服务员在收取消费者的酬金过程结束之后又提出消费者所持货币为假的主张,本身就属于过错行为。除此之外,饭店还负有另一种过错责任,那就是一般服务员本不具备收银资格,也未经过任何培训,不具有初步鉴别真假货币的能力,因此不应承担收银服务,饭店在这方面存在过错,也应负有过错责任,消费者给付的货币无论真假,饭店都应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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