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权限怎样划分?

时间:2020-11-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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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制订特别法律

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

撤销下级权力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人大可制自治区条例及单行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区条例)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同上)

广东、福建、海南人大及常委会可制定经济特区单行法规

本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

地方各级人大可撤下级人大、本级、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①省级及大市可制行政规章、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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