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0-12-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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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本院在审理中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本院应依法判决;

七、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即中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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