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给牛做“亲子鉴定”

时间:2020-12-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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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天马人民法庭审结了该院首例涉动物DNA亲子鉴定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均系岑巩县平庄镇背禾村界牌组村民。2019年11月29日,李某某家中丢失了一头两岁半的公黄牛,经找寻无果。2019年12月9日,原告李某某在姚某某放养的牛群中发现其中有一头公黄牛与自己丢失的牛极为相似,于是上前质问,姚某某称该黄牛系自己于2019年农历4月份丢失的,找寻了半年多才将其找回,坚称该牛系自家圈养的母牛所生,现已满四岁。双方因争执不下,李某某遂将姚某某起诉到岑巩县人民法院。
在立案审查阶段,因考虑到李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姚某某又年事已高,且双方当事人系寨邻。为有效化解矛盾,天马法庭承办法官曾多次协调平庄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平庄派出所民警对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释明相关法理,告知双方当事人该案进入诉讼程序需承担的诉讼负累和诉讼风险,劝导双方互让一步,折中达成调解。然双方矛盾过大,调解不成。

(承办法官进村组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
立案后,李某某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李某某家母牛与涉案公黄牛进行DNA亲子鉴定。
应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要求,2020年7月8日,在法院干警、平庄镇党委政府干部以及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见证下,岑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共同指认的涉案牛进行了血痕采样,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封存后,寄往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7月21日,该鉴定所向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近亲及外源干扰前提下,支持原告家母牛与涉案公黄牛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岑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对涉案牛进行血痕采样)
8月2日,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质证。根据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将涉案公黄牛归还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申请费、鉴定费。
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动物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属岑巩县法院对动物生物学亲子关系鉴定首例案件,为法官今后对类案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重要裁判依据。
来源:岑巩法院,作者:张锐、杨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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