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律师不可少的课题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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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异地律师互相密集合作的时期。
和异地律师合作办案已经有很多起。从中也汲取到不少知识,积累了些许经验。
简单举三例:
一、商事仲裁裁决案件,应该在哪里立案?
接触的商事仲裁案件并不多,就算自己写合同,也大部分约定争议由法院管辖,而不会选择仲裁方式。
商事仲裁裁决案件,应该在哪里立案?
之前有幸和外地律师合作办案。这个案件在南方某地已经取得仲裁裁决并生效。被执行人在大连有房产,于是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决定在大连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这个案子,是需要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而且必须得提供被执行人在大连有财产的证据。所以,前期还要做一定的调查取证工作。该案已经顺利进入执行程序。
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归哪个法院管辖?
平时见多了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常见的民事纠纷,鲜见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查了案由规定,才知道这是2011年案由规定修改的时候,新增加的一个案由,归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归哪个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而民诉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到底依据民诉法第23条还是第26条确定管辖,实践中并不统一。
与异地律师合作的这起案件,被告包括公司和股东A,股东A所在地为大连,并且增资协议约定由股东A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所以,最终很快在大连完成了立案工作。
三、此地无银,不代表彼地无房产啊!
老赖,为了逃避债务,真的是无所不用其极。
此前,南方的一个律师让我帮忙调查财产。当然,前提是当事人掌握了一定的线索。一查,被告果然在大连有套房产。当事人顿觉诉讼有了希望。很多案子,即便胜诉,最终也因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导致法院“执行不能”,赢了官司却赔了钱的尴尬处境,让许多人对诉讼望而却步。但是,此地无银,不代表彼地无房产啊!
老赖横行的年代,真得多长点心眼,多做点尽职调查。
不只是诉讼案件,包括结婚,都得委托律师提前调查了,别结了婚,才发现另一半在外地已婚、离异,而且还是个老赖,那样的婚姻,终将是财产的无底洞。
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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