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保全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接到案件之前,应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一审未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三、再审期间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等值财产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提供保全标的的30%作为担保。
担保财产一般是当事人或第三人名下的房产,无法提供房产担保的,可以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函,保险费在保全标的的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八。
法院一般不接受车产担保,因为车产贬值快,价值不好确认,就算接受,还可能要求提供评估报告,这么麻烦,还不如直接购买保函。
1.以房产担保的,法院一般要求:
1.保全申请需当事人当法官面签字,担保书需要产权人及共有人当法官面签字;
2.以房产担保的,需审核房产证原件(没有原件的可以去房管部门打印房产查询证明);
3.以夫妻共同房产担保,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
4.保全财产证明,如要保全的账户、开户行,房产、车辆查询证明等。
2.以保函担保的,法院这边要求简单,提供保全材料和保函就行,但是保险公司那边审核也比较费事,一般交给法院的所有材料,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提供的,此外还必须提供案号和受理通知书,好在都只需要提供电子版,只要材料审核通过,出函是极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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