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间:2020-12-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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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时,通常会选择为劳动者购买最低档次的以及法定的险种。
刚毕业的小刘就遇见了这种情况,小刘毕业后直接进入某培训机构上班,在公司工资每月6000元,而公司在未与小刘协商的情况下,即以最低的标准为小刘缴纳社会保险。小刘几次找领导协商,都未得到解决。
小刘无奈之下,就想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小刘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小刘不能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单位限期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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