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有哪些?

时间:2021-01-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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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被置于仅次于总则编的位置,可见其在《民法典》总体中的重要地位。此次物权编是在继承现行《物权法》等法律对公私产权进行平等保护的立法宗旨基础上,加大对各类物权的保护,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一、民法典物权编平等保护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与《物权法》相关条文对此,增加了“平等”两字。“平等保护”私人物权写入民法典,是公众财富观念质的飞跃,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

 

应该说,明确平等保护私人物权,看似平淡寻常,却意味着在法律面前无论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能平等享受法律相同力度的保护。“平等保护”来之不易,这是对改革开放40多年探索成果的法律确认,也赋予老百姓、民营企业更多更大的信心。

 

物权编在一般规定中直接体现物权平等的原则,在很多细节中也体现了对平等保护的落实。比如,物权编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在扩大补偿范围的同时,还强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一些地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发生补偿不到位、补偿方案不合理或价款未支付等现象,“及时”二字的增加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为没有“及时”,迟来的公平也是不公平。

 

“平等保护”释放的是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折射出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有哪些?

 

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在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义务作出规定。为防止和避免利害关系人不当使用、泄露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现象,《民法典》物权编专门增加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这一修改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要求,在保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同时,增设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义务,笔者认为,这对于保护权利人的隐私,防止不动产登记资料被不当利用具有很现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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