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纷繁的民商事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违约情形,一旦如此,非违约方必然会想如何弥补己方的损失,若提起诉讼,己方的损失又有多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民法典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在侵害的形态上,仅限于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在被侵害客体上,仅限于人身权益的侵害,对物权的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生效后,按第996条、第1183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在上述两个方面都有所放开:(1)违约侵害人格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侵权所侵害的如果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也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具有人身意义,通常是指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比如遗体、骨灰、遗物、祖坟,与情感、婚姻相关的如定情信物、结婚戒指,又如荣誉证书、勋章等。
至于违约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毁损、灭失,法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上述条文的基本精神,也应该允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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