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辞退后写小作文称上司性骚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2-07-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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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辞退后写小作文称上司性骚扰】近日,广东深圳坪山法院通报一起女子被辞退后在微信群发文称上司性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女子张某曾为深圳某公司员工,男子林某系其顶头上司。因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张某认为系林某故意所致。张某写文称,林某是职场“好色狂徒”,频频揩油,还以转正要挟其陪睡一晚。张某将此文在数百人的工作微信群发布,随后被他人转发至朋友圈。林某起诉称,张某的造谣和诽谤,对其身心和名誉造成极大的损伤,妻子因此与其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公司也启动问责机制,给予其严重警告、扣减绩效工资的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林某存在对其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张某文中包含贬损性言辞,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张某向林某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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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被辞退后的员工有很大一部分员工是诋毁老板,甚至报复老板,所以,我们招聘员工在能力和人品上,我们更注重人品。

2. 单从这件事的表象来看造谣的成本太低,而受害者辟谣的成本太高。

3. 这种人把整个风气搞坏了,让真正独立有能力的女性受到更大的障碍。

4. 没有证据未必不存在,这个只有双方心里最清楚了。

5. 错做事该罚就罚,同样的事情,不能厚此薄彼。

 

今日学法:

 

1.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以暴力行为、语言、文字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

 

2.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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