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裕华法院使用“具结制度”审理案件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首次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当庭签署并宣读具结书制度。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唤起良心上的自觉和正义感。同时,通过郑重高声宣读的方式,可以使当事人、证人更加清晰地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的后果,使其内心不愿也不敢作虚假陈述。
5月7日,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在裕华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在当事人陈述及证人作证前,签署并当庭宣读了保证书,保证其陈述及证言的真实性。这也是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后,首次实施该制度。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被继承人住院期间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是否属于借款产生分歧,而债务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查明。为此,原被告双方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也当庭陈述了案情。
“我保证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真实,保证如实完整的说明了本案的相关情况……本人若却有故意虚假陈述行为,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法庭调查阶段,在法官询问当事人前首先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了保证书的内容,并对案情进行了陈述。
随后,原被告双方申请的证人经过法官审查同意,分别到法庭现场作证。“我作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在证人被传至法庭后,法庭核对了证人信息,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后,证人开始正式作证。
最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审判员李瑶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要求当事人、证人当庭签署并郑重高声宣读具结书,可以使当事人、证人更加清晰地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的后果,为防止当事人、证人做虚假陈述、伪证上了一道‘紧箍咒’。”承办法官李瑶介绍。
一直以来,裕华法院坚持在民事案件中全面推行诚信诉讼,除要求当事人、证人当庭签署并宣读具结书以确保能够做出如实陈述、证言外,还将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建立健全虚假诉讼案件的甄别、防范和源头治理机制,全面排查纳入重点整治范围的各类虚假诉讼案件、依法惩戒虚假诉讼行为人及参与人,塑造更加公平诚信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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