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欺诈”是欺诈吗?

时间:2024-04-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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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汽车消费过程中遇到过问题吗?经销商给出的解释是否让你满意呢?

 

购车维权时,我们经常会听到“欺诈”这个词,但是你以为的欺诈和法律上的“欺诈”,真的是一回事吗?

 

用真实案例,讲购车问题,本期普法课堂带您一起详解“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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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是指一方或者第三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具体来说,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1一方或者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什么是消费欺诈。

 

案例一:隐瞒出售“试验车”构成消费欺诈!

 

案情回顾:

 

李某去某4S店购买新车,从工作人员吴某处得知现有一辆可以通过内部价出售。李某以为自己捡到大便宜,当即与4S店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购买价格9万余元。李某转至4S店账户9万余元、转给吴某3万余元,另交纳车辆各项相关费用。

 

后李某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现汽车控制单元贴有标识,显示“工程样件乃非市场销售用零件,仅适用于试验样车”。李某认为4S店构成了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买车辆费用和购买车辆费用的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4S店存在有意隐瞒案涉车辆为“试验车”的真实情况,并导致李某作出与其意思不一致的消费行为,构成欺诈。据此,丰台法院判决某4S店退还李某相应购车款项并赔偿三倍购车款,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经销商未如实告知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案涉的试验车属于特殊车辆,其功能用于检测各种数据指标。完成试验的车辆部分零部件性能有下降或丧失的可能。即使试验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者出售试验车时也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隐瞒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应该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

 

首先,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和149条规定,因欺诈导致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合同效力为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构成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同时,考虑到有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较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设定了最低赔偿额,即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3倍低于500元的,最低赔偿额为500元。

 

案例二:不能基于宣传广告就认为消费欺诈

 

案情回顾

 

张某在某4S店看中某款车型后,就该款车辆的配置进行了咨询,销售人员就店内宣传展示的《汽车宣传看板》《汽车宣传海报》作了介绍,告诉其该款车型可以搭载X系列的处理芯片,在AI智能、自动驾驶等方面性能出色。后续,张某添加了4S店销售人员的微信,在微信中就该款车型的外观、内饰、电池、价格等进行了咨询后,双方办理购车手续。在此过程中,双方未就X系列车载芯片相关内容进行过沟通。

 

车辆交付,张某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搭载的芯片是A系列芯片,其性能不如X系列芯片,这与当初4S店宣传中介绍的不一致。张某认为,其正是基于4S店宣传的高配置芯片才决定购买该车,4S店的宣传导致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于是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受到欺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本案中,《汽车宣传看板》《汽车宣传海报》尾部均有特别提示:“本目录内容根据印刷时车辆配置状态信息编制,鉴于不断对车辆进行改型和改进,市场销售车型的部分配置及规格可能与本目录有所不同,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经销商”。从此处可以看出,案涉宣传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主要因为商业广告的目的是宣传或者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吸引消费者来购买,并非是出售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条款。广告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只是传达一种信息,不能因任何人接受广告的条件便使合同成立,否则销售者将要承担许多其不可预见的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属于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具有经承诺而成立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从原告张某与4S店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对涉案汽车的型号、价格、颜色、电池及车价等作了明确约定,未有X系列车载芯片的相关内容,且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购买案涉车辆时,4S店就案涉车辆搭载X系列芯片进行承诺。4S店向张某交付的车辆与《销售合同》及微信聊天载明的约定完全相符,因此从双方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来看无法表明4S店存在欺诈的故意。且案涉车辆价值较高,张某在购买涉案车辆的时候应较为审慎,会综合考虑汽车的品牌、性能等各方面的因素,芯片对于张某选购案涉车辆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张某并非陷入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故4S店不构成欺诈。

 

To 购车消费者:

 

明确购车需求,做好与经营者的沟通。保留购买合同、发票等。发生纠纷时,积极与经营者沟通协商。若未解决,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诉。若仍未解决,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To 汽车销售方:

 

诚信经营,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性质、类型。规范试验车市场管理。除符合车辆市场准入条件外,建议建立试验车身份登记备案制度,建立车辆流转档案备查。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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