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中的自认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民事庭审中的自认

1、什么是自认: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自认的方式:

(1)明确承认。

(2)默示承认:对一方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代理人承认: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3、自认的效果: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

4、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撤回自认。

5、不构成自认的情况:

(1)自认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

(2)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3)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以上是关于“民事庭审中的自认”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民事诉讼法律专题栏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