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减,教你如何维权
律师意见: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困,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共同意思表示,而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属于企业单方面制度的规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效力,不能改变劳动合同的约定,更不能直接改变劳动合同中劳动着与单位签订的工资约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如果要变更工资标准,必须同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必须是正式的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故公司的工资调整必须经民主决定确定,若是没有经过这一民主决策,也是属于程序不当。
律师建议:
若是单位减少或者是降低工资,原告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职工代表大会反应情况,若是仍然无果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反应举报这一情况,有监察大队进行监督,最后的解决办法便是向单位注册地或者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爱你不是三两天111:请问律师,某电企要求职工上一周休一周,上班期间二十四小时在岗,一个月只按176小时计算工时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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