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小讲堂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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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诉讼离婚,我们最常听到的莫过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众所周知,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那么什么叫感情确已破裂?以目前的情况到法院起诉会直接判决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种应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司法实务中,若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即使第一次提起诉讼,法院也可判决解除婚姻。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重婚
一般表现为法律和事实上的重婚。如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

2.对于与他人同居
一般需证明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生活达到2个月之久。

3.对于家庭暴力
目前法院对于家暴的认定较为严格。除了普通的证据等,一般还需要警察的出警记录、验伤机构的验伤证明等加以辅证。

4.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这条也是朋友们问得最多的,但实践中却很少会用。原因在于,该条款中同时有两点限制,一是分居满两年,二是因感情不和。很多当事人虽然已经分居很久,但分居的原因却无法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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