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有多重要##必知法律常识##法学茶座#2019年12月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实际上,随着微博、、电子邮件等网络平台的兴起和发展,早在此次修改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已经有很多案件将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电子邮件、微博等作为证据使用了,比如说网络侵权案件。本次对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的修改,无非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正式将记录等纳入了民诉法中的证据范畴,明确了其地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我们实际办案中,电子数据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诸如电子邮件。、微博等电子数据种类也常常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电子数据有其自身所独有的特点:如技术依赖性强、储存与传递又有隐蔽性、易于变造等。听专家说,我们常见的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都是可以被篡改的。所以在收集、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要特别注意了。
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实践中的聊天记录做证据的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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