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法律问题】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都有什么要求或条件?
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有程序简易、便捷;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避免诉讼累及缓解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等优点。但协议离婚的要求也比较苛刻,需要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离婚涉及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须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有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等等中的男女双方。
二、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须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当事人中如有一方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等),则不适用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离婚问题。
三、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有离婚的合意,即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而且这一意愿须是真实、自主作出的、一致的,如果一方存在虚假,或受到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则不适用协议离婚。
四、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须对子女及财产问题有了适当的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子女问题有了适当处理,是指双方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等如何负担及给付、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行使内容等,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妥当的安排。)和财产问题(财产问题有了适当处理,是指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合理的分割;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等等)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适用协议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条件的,诉讼离婚则是必经之路。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来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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