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都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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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即使是很多的HR都会认为,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认为只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就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其实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但是确实有很多的人在实践中是如此操作的,而很多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也错误的认为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这个误区,可以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得到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照该条的规定,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仅限于该条的三种情况,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也可以选择不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因为,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选择关系,如果公司提前30天通知的,则不需要再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对于+1的经济补偿,其实也有相应的标准,与N的计算方法还存在差别,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N的经济补偿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然后乘以工作年限而来,而+1的经济补偿实为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所以,应为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支付的时候应该注意区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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