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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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它是一种双务形成行为,不是法定行为(与生子女不同);
二、继子女未成年时,继父母要尽到抚养义务;
三、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要尽到赡养义务;
四、只有继父母尽到扶养义务,同时,继子女尽到赡养义务,才可称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的相互继承关系。
五、扶养关系,包括对生子女、养子女的“抚养”、对老年人的“赡养”和夫妻之间的扶养及其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相互形成的“扶养关系”。
继父母甲生前对继子女乙尽到抚养义务,继父母甲死亡前,继子女乙未对继父母甲尽到赡养义务。继子女乙不属于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二婚妻子和孩子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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