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是否有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公司在《保密协议书》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事项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下述第1项和第2项: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在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劳动者所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收入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就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属于无效条款,也就是说,在劳动法律领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前两种,那么如果劳动者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确实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怎么办呢?单位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劳动者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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