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签名未注明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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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张先生借款20万元,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自张某处借人民币20万元,月利息1%,利息每年按时支付一次,本金可根据对方需要按时归还。借款人:王某”。小徐在借条右下角签名,但是未注明担保人的身份。王某借款后,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张先生将王某和小徐诉至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主张小徐是担保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因此对于张先生主张小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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