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吗?
在实践中,有的人恶意逃债,出借人不仅收不回款项,还得千里迢迢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交付借款地法院起诉。那么,出借人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借款人还款吗?这就得厘清合同履行地的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既然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这就意味着,在借款时,货币先从出借人一方到借款人一方,此时,借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反之,在收回款项时,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
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在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见,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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