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以往案例合伙变借贷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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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于2014年承包经营某工厂。宫某向任某汇款具投资证明并载明:宫某投资某工厂125万元,工厂如被拆迁,全额款项按拆迁比例分成。2018年11月,任某陆续通过某居委会领取了7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宫某结账还款。宫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125万元及收益350万元。
合议庭认为,虽然宫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宫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工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应认定宫某向任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
律师解说
个人合伙,要签订书面协议,笔者遇到过多起案件,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合伙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后,一方主张合伙关系时,合议庭会审查是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
实践中,往往双方既有合伙分取收益的约定,又有不能分取到相应收益时,要求取得固定收入,这个时候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合议庭一般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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