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工资,农民工该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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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33万余元,一直借口没钱拖欠工资。经政府部门协调后,该企业曾同意按时支付工资,但到期后,又明确拒绝支付,甚至表示若告到法院,公司就宣布破产,更不会支付工资。请问该如何维权?
好律师网解答: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该的描述,该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就是俗称的恶意欠薪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可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该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建议被欠薪的劳动者们及时依法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主张权利,要求进行查处:
1.若因该企业及相关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2.劳动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3.该企业若存在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4.经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
5.该企业若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被欠薪的劳动者们可继续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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