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次日报警、隔日报险被拒赔
法院:超出合理期限影响定责,不予赔偿
发生单方事故后,车内人员弃车离开现场自行前往就医,时隔14小时报警、过了48小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20日深夜11时,苏州工业园区两路交叉口,一辆白色小轿车侧翻在道路一边,发生单方事故。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王某与车辆所有人李某并未及时报警,而是径直去了医院。次日凌晨1时左右,二人从医院就诊结束后,又一起赶回事故现场,此时车辆已经被拖走不见。4月21日14时,王某拨打110就上述事故报警;4月23日13时,李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嗣后,李某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花费3.5万元。此前,他曾为该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没想到办理理赔时遭拒,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原因使得交警及保险公司丧失了查明、确定事故性质、原因的时机,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存在重大过失,可以认定本案属于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形。据此,一、二审均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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