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限制?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限制?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本来是法定的,但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争议。有的法院明确规定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有的却规定,因不涉及实体,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这不,山东省高级法院2019年11月11日(2019)鲁民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原审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当。
而山东省高级法院2019年12月17日(2019)鲁民申69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原审在卷证据和已查明事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于1998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其实,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一旦确认了,第二步势必涉及实体的权力义务。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从而造成混乱,同案不同判。期待有一个仲裁、诉讼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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