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时效性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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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时效性
周某2005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周某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与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2016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周某主张竞业限制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无效。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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