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悉心调解 帮助企业“起死回生”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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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一公司因合伙人内部矛盾,企业停产长达一年之久。长时间的停业生产,不仅导致公司面临破产,而且企业员工也面临失业。通过松滋法院悉心调解,该案最终和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5年初,曾某红与杜某、周某、何某协商以合伙的方式在松滋开设一家公司,由曾某红提供资金建设厂房,并提供技术、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由杜某、周某、何某筹措部分资金。2015年3月17日,杜某与周某作为股东成立了某公司,对外经营。2016年,由曾某红与杜某、周某、何某共同投资,在松滋市建成该公司厂房,作为合伙经营场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口头约定,曾某红占股70%。

在合伙过程中,因现金出资、建厂委托付款、公司分红以及公司产品营运资金需要,曾某红与杜某、何某及公司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曾某红认为扣除上述费用后,杜某、周某、何某应返还不当得利513.5万元。双方经多次协议退伙事宜未果,曾某红遂向法院起诉。

为了查清公司的账目往来,该案审判长胡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曾某红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在该公司与杜某、周某、何某的往来账目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发现该公司的账户款项混乱,合伙人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发生混同,曾某红、杜某、周某、何某提出的账目与公司账面上反映的的款项有数十笔无法核查。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胡敏了解到,起诉前该公司因合伙人内部矛盾导致公司已停业生产达一年之久,公司员工长期处于待业状态,原本效益良好的公司陷入破产绝境。如果直接下判决,案件可以快速审结,但是无法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该公司很可能因合伙人之间矛盾无法调和、合伙关系继续僵持,公司恢复运营生产遥遥无期,进而导致破产。受新冠疫情影响,当前就业环境本不景气,民生压力大,如果一判了之,给涉案企业及公司员工带来了严重的生存压力,更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法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曾经有较好的业绩,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过一定贡献,且还有再发展的可能。为此,承办法官悉心做公司股东的工作,指出合伙人长期僵持的利弊得失。经过数小时的调解,公司四名合伙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打破了公司的僵局,公司得以继续存续。

调解当日,曾某红就支付了部分款项,公司由曾某红与案外人肖某继续经营,目前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起诉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但判决不是唯一的裁判方式。法官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公正的审判结果,更要考虑良好的社会效果。一纸文书,影响的不仅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更有可能对社会民生带来影响。在审判过程中,要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准则,作出公正裁判的同时更要彰显司法余热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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