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江陵法院为县域企业“追”回货款近百万元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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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大米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耐心引导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由被告福建省某米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江陵某米业公司货款97万余元,法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公司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2019年9月16日,原告江陵县某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优质大米。随后两个月内,原告共向被告运送大米10车,价值137万余元,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原告江陵县某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该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在年前及时向被告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定于年后开庭审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虽然工作重心转移至疫情防控工作上,但是承办法官一直惦记着手中的案件,并通过电话协调沟通。考虑到双方均系复工复产企业,在了解到双方具有和解意愿后,返岗第一时间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和解进度,并耐心向被告公司言明原告回笼货款系合理诉求,被告公司依约支付货款后既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证正常业务资金流动,避免对企业信誉造成影响,双方达成和解也有再次商业合作的机会。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原告公司主动支付了剩余全部货款,原告公司申请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该案也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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