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哪些规定?带来了哪些好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该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从编纂到颁行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开启新的征程。新编纂的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京法网事”推出《民法典来了》系列,为您盘点民法典的特色亮点和重大变化。
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印证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以人为本”:对人格权的体系性保护
人的本质问题,人的人格,对于法律的本质来说是决定性的。“法的标准,即法的观念本身,是人。” 我国民法典中所体现的对人格权的体系性保护不仅是立法的重大创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印证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一)从消极保护过渡为积极保护
随着互联网、高科技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展,客观上也需要通过积极确权的方式加以保护。从世界范围看,强化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是各国民法所共同面临的任务。我国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从总体上看,对人格权的保护经历了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的发展过程。人格权独立成编也将消极保护扭转为一种积极保护。《民法总则》将人格权置于各项权利之首,通过3个条文(第109、110、111条)对人格权的权利内容再次加以系统确权, 《民法总则》不仅区分人格权法与侵权法规则,并且强调人格权规则与侵权法规则的有效衔接,通过明确确权与救济规则,构建了正面确权的一种相对积极的保护模式。
(二)人格权益保护的开放性
如上所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各种新型的人格利益将不断涌现,在司法上给人格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持续不断的挑战,这意味着尽管人格权被立法正面确权,人格权完全绝对的法定化将不利于人格利益的动态保护,仍然无法满足处在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因此,保证人格权体系的开放性至关重要。《人格权编》第990条第1款在宣告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在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申言之, 该条兜底条款保证了人格权保护不受条文中列明的几项权利的局限,即使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人格利益,也同样受到法律一体保护,在社会交往中受到损害或侵害,也同样应得到司法救济。
(三)人格权保护中的利益衡量
民法典人格权编带来了哪些好处?
权利的行使从来不可能各行其道互不干涉,实践中,人格权在行使和保护中常常出现与其他权利关系的重叠与冲突,在审判实务中也常常会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例如肖像权与著作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共享等问题,需要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进行协调,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人格权编》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在适用范围上,该条排除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体现了对此类人格权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怀精神。该条文列举了处理人格权纠纷需要考量的多种因素,实际上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处理人格权纠纷,特别是涉及权利冲突时的具体指引。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民所盼、司法所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现实的需要,是民法典体系的创新,既顺应世界潮流,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新的制度与规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纠纷提供基本法律依循。
以上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哪些规定?带来了哪些好处?”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民事诉讼栏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