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对享有住房、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吗?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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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对享有住房、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享受单位住房福利、调动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约定了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在上述方面享受了超过其正常工资报酬的福利待遇,这种约定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但是不能以此约定违约金。一般来说,可以将此种福利转化为金钱衡量,要求劳动者将未履行年限部分分摊的福利利益,以金钱的方式退还用人单位。比如集资建房与市场价的差价,除以合同约定的年限,即为劳动者每年实际享受的额外福利利益,未履行完的服务年限,劳动者按相应金额和年限退还用人单位。如果是调动户口的,可以以办理户口的费用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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