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工程调价有异议不予结算怎么办?
问:我们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修建某段跨铁路、公路的大桥,合同按施工图纸设计总价承包,总价为2000多万元,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由双方另行协商。后来双方又补充约定原材料的补差金额如何分担也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履行合同中,业主增加了30多万元的工程量,而且由于施工期间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钢材差价款达100多万元。我们公司如约将工程完工后,业主只认可工程量变更的价格,但不认可钢材差价款,为此,连工程款也不给我们结算。请问我们公司应该怎么维权?
答:首先,关于工程款,要看看你们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一节是怎么约定的,如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样的约定,则可以按照你们公司提供给业主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结算工程款的金额,向法院起诉业主要回工程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30多万元的工程增量款,由于业主一方认可,应完全可以一并主张。
其次,关于材料差价款,也要看看后来双方的约定,协商了怎么分担就怎么分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是要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的规定,酌情支持一部分材料差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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