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寻猫未兑现女子道歉,什么是悬赏广告?
时间:2020-10-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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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杭州一女子找回丢失的猫,猫主人曾悬赏万元寻线索。猫找回后,猫主人向提供线索的业主妞妞妈致谢,但未兑现赏金,并制作虚假转账记录,称钱打给了其他线索提供者。23日,饱受舆论困扰的猫主人接受新京报采访,她表示第一个提供线索的不是妞妞妈,她已再次将万元酬金发给第一线索提供者,但未被收取。猫主人对制作假转账记录感到内疚,希望事情尽快平息。
首先,做人要诚信,既然猫主人承诺了悬赏万元寻线索,那么就应该言出必行。而猫主人不仅没有兑现承诺,还制作虚假的转账记录,这就不仅是诚信问题了,更是人品存在问题了。退一步说,即使没有做出过悬赏承诺,毕竟别人都提供线索帮忙了,不论如何,都应该表示感谢。
从法律角度来说,猫主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猫主人行为应当属于悬赏广告,属于合同,的一种,确切说是合同要约.
悬赏广告应当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第一,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第二,须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之意思表示。第三,须有对完成行为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所以,在想对方按照悬赏广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即享有了向猫主人追索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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