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责任分担问题以及“避风港制度”

时间:2020-10-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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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发展,网民的增多,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网络,网络侵权也就越发的多了起来,那么网络侵权责任分担,也逐渐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
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句话似乎没有什么难理解的,侵权担责是常理,网络侵权也一样。
网络用户侵权后,网络服务经营者按照权利人的通知及时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如果网络服务经营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么此时,网络服务经营者与侵权人将构成共同侵权,就损害扩大部分,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是损害扩大的部分要担责。以上,便是避风港制度的规定。
如果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从一开始便成立共同侵权,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网络侵权的共同侵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要求网络服务经营者明知,而无须双方具有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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