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写了“自愿放弃”,离职后还能告公司要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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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视为各方自愿放弃,不再主张”,劳动者再提要求不能支持,所以离职时一定要看清楚再签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协议书》“自愿放弃”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如未能举证证明该《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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