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默认规则是什么?关于担保从属性的一般性问题
《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统一了担保领域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诸多重大变革,将切实影响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默认规则是什么?
新民法典修改了默认(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将默认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默认一般保证,具体如下:
1、原《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担保从属性的一般性问题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人民法院判断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区别其他类似法律关系(如债务加入)的基本点。从属性无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法律规定而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尽管《民法典》第388条、第682条是对担保从属性最为直接的规定,但一般认为,担保的从属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债务随着主债务而发生;二是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无效担保债务无效;三是特定性上的从属性,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四是抗辩权上的从属性,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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