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哪些?人格权许可使用规则是什么?

时间:2021-01-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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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专编的形式规定了“人格权”,共计51个条文,建立了比较详尽的人格权类型及其保护的法律规则,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纂《民法典》的一大创举,核心目的就是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

 

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由此可见,《民法典》在《网络安全法》列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其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比《网络安全法》更宽泛,不仅包括身份识别,而且包括行为识别。

 

同时规定,私密信息既涉及个人信息,又涉及个人隐私的,首先用隐私权保护,然后再适用个人信息的保护。处理个人信息除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四项条件。

 

二、人格权许可使用规则是什么?

 

1.明确了人格权许可使用的范围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可见,权利主体许可他人使用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而从条文表述的“等”字来看,《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许可使用采取的是一种开放的态度,除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人格权外,其他人格权都可以依法成为许可他人使用的标的。

 

2.完善对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其中,关于“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典对人格权主体倾斜保护的立场。

 

3.规定了人格权许可合同的解除规则

 

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不同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规则。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人格权权利主体在合同履行中拥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解除合同的规定中对权利主体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也进行了倾向性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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