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支付中介费的规定是什么?中介报酬怎样支付?
生活中,中介的存在为买卖双方沟通信息、牵线搭桥,掌握独家的买卖信息资源可谓是中介生存之本。“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它是一个行业术语,主要存在于房产交易、居间服务领域,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等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一、民法典支付中介费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无论是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还是金融行业中介,凡是您在接受委托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如房屋产权问题、资金安全、物业纠纷等风险隐患。
一旦产生问题,对于购房者而言,轻则“花钱买教训”,重则 “钱房两空”。
实践中,不乏由此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二、中介报酬怎样支付?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 “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如上规定,委托人与中介可以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通过如上方式仍然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付出的劳务合理确定,中介人促成合同的,有权向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中介合同中约定了的,可以按照约定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在现实中,一般是在委托购买或销售的房屋成交后,买卖双方各向中介机构缴纳房屋总价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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