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监狱内感染新冠病毒,不一定能获得国家赔偿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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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肆虐,监狱也被殃及。近日,司法部通报,有5座监狱发生新冠疫情,数百名罪犯确诊感染。一些监狱领导因此被免职,个别狱警甚至被立案侦查。

罪犯在监狱内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呢?有观点认为,罪犯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

一、监狱无法彻底切断病毒传播路径

武汉可以封城,但是监狱不可能完全封闭。监狱有人员流动:新犯投牢,老犯出狱,还有家属探视,另外狱警也不可能始终生活在监狱里,需要在监狱与社会来回穿梭。监狱有物资流动:那么多人的吃喝拉撒穿,都得从外面采购。所以,监狱只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

短短数日,全国已有数万人感染新冠病毒,说明新冠病毒无孔不入,传染性极强。即使是一些做足了院感工作的医院,都无法幸免。人员密集的监狱,绝非真空之地,纵有高墙电网,亦无法彻底隔绝病毒侵入。

二、罪犯在狱内亦有感染、患病的风险

人吃五谷,孰能无病?监狱不是世外桃源,可能遭受各种病毒、细菌的侵袭,比如乙肝、流感、肺结核、HIV、伤寒,新冠病毒只是众多传染病中的一种。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杨静等人2017年发表在《热带病与寄生虫学》上的文章《2006 — 2015 监测年度中国大陆监狱及看守所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流行病学分析》,2006—2015年我国监狱和看守所报告的流感疫情共50起。主要流行型别为A(H3N2)、甲型 H1N1和季节性H1N1。

为了预防和控制疾病,每个监狱都配有医院。每个监狱也都有相应的卫生管理体系和制度。比如贵州省监狱系统制定的《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狱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浙江省监狱系统制定的《浙江省服刑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内防疫工作暂行办法》。

罪犯有可能在监狱患病,患病后甚至可能病亡。对此,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罪犯医疗保健的的工作目标是:罪犯中甲、乙类传染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低于或接近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

三、狱内发生传染病疫情,不属于监狱行使职权造成的后果

有观点认为,只要监狱内发生疫情传播,罪犯感染患病或死亡,监狱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监狱作为羁押改造场所,只能尽力降低罪犯的发病率和病死率,但不可能做到零发病和零病死。如果监狱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即使监狱内发生传染病疫情,甚至罪犯因感染传染病死亡,仍然属于正常患病、正常死亡(因为本身就存在合理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不属于监狱行使职权造成的后果,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种特殊的情况:如果因狱警隐瞒疫区行程,自身有发病症状后仍到监区上班,导致狱内疫情传播。我们认为,这属于监狱没有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存在过错,狱内发生传染病疫情与监狱行使职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狱方怠于履行救治义务、延误治疗,才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大部分情况下,狱内罪犯感染、发病,属于正常现象。监狱虽应尽可能提供健康的服刑环境,但不可能保证罪犯不生病。

狱内发生疫情后,监狱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罪犯发病后,监狱是否履行救治义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虽然条款中列明的侵权行为方式都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但是从条文解释来看,该条款在列明的行为方式后有“等”字,实践中把罪犯患病后监狱怠于履行救治义务的侵权行为,归人到“等”的内涵中。

对于监狱是否履行救治义务,应当根据监狱预防和控制疾病相关制度,就疫情发生后就医程序、狱内就医、狱外送医、急患病就医救治等方面进行审查,应根据监管机关的地理位置、内部医疗条件以及监管对象的具体病情等客观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若监狱完全尽到了合理的救治义务,就无须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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