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倒塌房屋的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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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前明知房产已经倒塌,奔着博拆迁旧改的目的,签订的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隐藏其他合同目的的行为,属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具体:
一、业主房子倒塌向谁主张权利。依据事故责任报告认定确定。因工程质量导致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违约权利;其他人侵权导致的,向侵权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
二、已经发生的买卖如何处理,房产物权权利灭失了,属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履行不能的情况。
如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物权灭失,买卖合同履行不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的第三人原因导致出卖人违约,则出卖人对买受人构成违约,其先行对买受人赔偿后,再找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因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地震海啸等导致的,则出卖人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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