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内容是什么?有哪些亮点?

时间:2020-08-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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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出台,是将以上民事单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总则编为民法典的第1-204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近六分之一。总则编是民法典的第一编,其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与一般性规则,其统领着民法典各分编。另由于民法典的立法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总则编很多内容系从各分编提炼而来,其也补充与指引着各分编。可以说,学好总则编是学好民法典的前提,而且是没有例外的。也就是说,想学好民法典,学好总则编是必须的。

 

一、民法典总则编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的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

 

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第一条)。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2.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第一编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第一编第四章)。

 

3.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第一编第七章)。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第一编第八章)。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第一编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第一编第十章)。

 

二、民法典总则编有哪些亮点?

 

1加强对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物业公司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用途,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却不知营利去向何方,实践中,对于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利的此类问题,这次民法典也进行了解决。本次民法典物权编中,加强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其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事项应当以合理形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新增“居住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住房是关系到民生根本的大事,此次物权编新设了“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合同明确规定以后,在专门不动产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取得有效认可才是居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约

 

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土地的相关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在此次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为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解决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性不够的问题,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新增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另外还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这一制度的创设,使土地经营权受让人可以进一步盘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既可以将土地用来经营,也可以再融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釆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5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也给我们带来了三大疑惑:第一,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受不受影响?第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究竟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第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如何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问世,上述困惑不再存在: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2.既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所有权,那么抵押人的处分自然是有权处分。3.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但是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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